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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因时事|金融资管风险处置研讨会成功举办

2022-12-20

       2022年是资管新规颁布的第四年、九民纪要颁布的第三年,这四年是大资管行业重塑的四年,是中国资管行业逐步走向成熟的阵痛的四年,也是资管新规正式实施的元年。


       值此岁末,在致力于建设成为全球资管中心的上海,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商事仲裁研究中心、上海金融业联合会金融法治专委会主办,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大力支持,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承办的“金融资管风险处置研讨会”于2022年12月16日下午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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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研讨会也是上海金融业联合会牵头举办的“第十六届上海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洽谈会”十大主题周为期三个月近80多场活动之一,也是中因律所承办的第八周专业服务周的三场活动的第二场。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指导下,“金洽会”已经成为上海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平台。


      本次活动由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建设发展委员会执行主任钟建律师主持,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秘书长、交通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帅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案件管理一部部长宋茹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宇,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汪其昌,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沈伟,复旦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段厚省,西安仲裁委金融仲裁院院长曹姗姗,多位金融资管领域刑民行执法司法的实务专家与天同、中伦、汇业、中因多位律师以及来自银行、保险资管、私募基金的多位资管机构实务人士参加了本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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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讨会第一环节由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秘书长、交通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帅师致辞。


      帅秘书长指出,只有20来年历史的我国资管行业正青春,正青春的资管行业近些年经历了青春少年鲜衣怒马、横冲直撞、痛苦迷茫的几个阶段,资管新规颁布后,我国资管行业势必越来越成熟稳健。我国资管行业上通国家、社会、人民财富管理需求,下达实体经济、产业升级融资需求,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统一金融大市场重要功能组成部分,肩负着二十大报告强调的“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和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肩负着“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助力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社会融资体系优化、引导居民财富结构转型、提升资产流动配置效率、深化金融对外开放、促进公司治理以及服务民生福祉。”的历史使命,在这样的新时代下,在上海学界实务界专家一起就金融资管争议中的疑难问题做深度研讨交流很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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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环节为主题发言环节,四位嘉宾分别从不同维度对金融资管风险处置做了精彩的主旨演讲。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案件管理一部部长宋茹祎从上海国仲2018-2021年金融仲裁案件数据、资管产品纠纷中管理人适当性义务责任认定及案例、实践中适当性义务责任划分及认定的难点问题做了“管理人适当性义务责任认定的仲裁实践”的主题演讲。宋部长在演讲中提到,从上国仲的裁判统计数据来看,近60%的案件投资人将管理人违反适当性义务作为索赔的依据之一。适当性义务责任认定纠纷案件当中,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主要可以分为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推介、告知说明和免责事由这5项,而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近年相关案件来看,了解客户和告知说明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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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教授以“信托法视野下资管纠纷若干重要问题解析”为主题,介绍了资管法律关系的信托性质、管理人违反注意义务(善管义务)的责任标准即商业判断规则、信义义务的约定变更、损害赔偿与资管清算等。李教授认为,资管法律关系属于信托关系;信托分为普通信托(所谓民事信托)和商业信托,在信义义务的忠诚义务责任认定方面,两类信托是较为接近的,在信义义务的善管义务责任认定方面,对于普通信托而言,其奉行较为严格的责任标准,是因为普通信托在财产管理和处分方面主要着眼于财产的保值与传承(特别像家事信托,传统的信托财产一般由不动产构成,不动产并不需要频繁的换手去追求高额利润,而这需要受托人进行较为谨慎的维护),而商业信托,委托人往往更注重资产的增值,需要受托人进行更多积极的资产增值投资行为。从各国商业信托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商业信托的受托人善管义务更接近于董监高信义义务,也就是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担责,在发生争议时,需要更多地尊重商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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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汪其昌教授分享的内容是:资管产品被非法转移与追踪。汪教授结合衡平法下信义义务基本内涵与规则、中外典型非法转移信托财产的案例,向我们介绍了信托财产被非法转移的定义情和几种形,同时指出信托财产被非法转移有违信托财产独立性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一组规则,国内移植信托法时没有引入追踪规则,与受托人信义义务和信托法第二条密切相关,由此汪教授介绍了信义义务规则及例外,最后指出信托财产追踪救济的几种方式以及衡平法追踪的限制与例外,让我们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性质与受托人信义义务保护信托财产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汪教授谈到,“追踪”是指信托财产转移不管因何种原因和以何种形式转移到第三方,仍为信托财产,受让第三方被推定视为受托人,对原受益人负有信托义务,一直追索到最后一个人,但支付对价的不知情者除外,进行追踪救济时要注意不是因果关系而是归因,不是追踪财产的物理形态而是价值,信托账户也是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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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钟建律师结合一些典型案例焦点问题,剖析了四个私募资管争议解决的重难点问题。钟律师认为,在投资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共同欺诈等侵权行为情况下仲裁管辖条款应当突破;适当性义务属于信义义务,是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以适当性义务起诉的案由确定应视具体案件具体诉请、事实理由等情形而定;在复杂资管争议案件中,备位之诉理论应予以适用,从而提升争议解决效率;;通道方、投资顾问等能否以其仅仅为事务类受托人,主张减免其应负有的信义义务责任从而对抗对投资人的损害赔偿,应审查委托人是否明知该等安排及其可能存在的风险且明示同意该等安排,否则信义义务则很容易被各方协议约定转移转嫁而落空;损失认定问题与卖方机构清算过程中的信义义务有关,上海金融法院多个典型判例中,法院本着本质实质重于形式、定分止争效率的原则,在认定了卖方机构违反信义义务后,在产品未清算完成的前提下,就损害赔偿做了很具司法能动性的裁判,是比较公允合理的。钟律师认为,这些实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不少都与我国制定法机制下信义义务在立法上过于理念原则、法规层面缺乏执法司法直接可以援引的规则有关,如此对司法仲裁执法都会带来诸多规则适用上的挑战,在该等背景下,一些资管机构及管理层在缺乏刚性约束下、在利益驱动下,在内部激励机制方面,相较于合规风控更重视市场销售激励,在合规方面,有较强的将信义义务高度降低到合同义务高度规避自身信义义务的冲动,如此容易导致规模与投资风控能力不匹配、有效合规内控不足带来的风险问题。这也意味着,作为典型的衡平法概念,司法仲裁机构通过个案裁判及理论实务界的不断探讨研究,对信义义务规则体系根植繁荣是极为重要的推动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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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个环节为研讨交流环节。


      参会嘉宾围绕“金融资管风险处置疑难问题”,就“仲裁管辖条款能否突破、通道方投资顾问等是否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信义义务在中国根植繁荣的机遇与挑战和建议”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关于“仲裁管辖条款能否突破”、“通道方投资顾问等是否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问题,与会嘉宾讨论激烈。


      关于“中国资管行业信义义务的根植繁荣有哪些困难、挑战与机遇?”


      宋部长认为,不同的市场主体诉求不同,中国资管行业的发展需要各方,包括投资人、管理人、中介机构以及监管机构的配合,共同推进。从仲裁机构层面讲,更多地接触资管过程、更多地接触实务,将更有利于对资管行业争议的理解。


      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夏震乾先生表示,随着中国资管行业的发展,在法律与监管规则方面,对于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定也在逐步完善,但在具体执行上仍然面临着难以界定、获赔认定困难等难题。所以相对于通过司法救济的方式使信义精神在中国资管行业根植繁荣,更要注重市场的力量,司法救济仅仅是底线,只有营造好的机制与氛围,提高资管机构品牌建设与声誉管理的重要性,由投资者用脚来投票,让不遵守信义义务的机构的产品卖不出去,让其被市场所淘汰,才能真正的倒逼资管机构遵守信义义务,让信义精神根植中国资管行业。公募基金公司作为面向不特定公众的重要机构投资者,更要信守信义精神与义务,不以规模为导向,坚持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满足投资者真实需求,促进行业有序、高质量发展。


      对于该问题,李宇教授认为,需尊重基本法理、尊重市场规律、尊重意思自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我们现在一些做法很多是受到传统思维的束缚,在用传统大陆法系的概念来套信义义务这个英美法系的舶来品,在英美法系信义义务有比较成熟的法律与规则,而我们还缺少系统性、充分的研究,我们首先要把国际上成熟的经验研究清楚,避免以一些似是而非的理念判断处断这类纠纷,否则法律效果不好、社会效果也不好。


      对于该问题,汪其昌教授认为,第一,要加强对信义义务境外理论、实务的深入研究,目前司法仲裁实务界都已经意识到信义义务在资管争议案件中的应用,但是我们的研究、立法执法司法的实践应用还是不够的;第二,重视我国传统的思想理论资源,如王阳明心学、儒家仁义智信;第三,在司法仲裁裁判实践中,重视从金融、人性及金融所服务的产业特征角度去阐释信义义务法理;第四,要重视信义义务这个概念它是从重视个人权利保护不断发展而来的,比如适当性义务,是强调投资者个体感受的,信息披露重要性、重大性,是从投资者角度出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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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讨交流结束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沈伟对本次研讨会做了精彩而深入的总结。


      沈教授归纳了本次会议主旨演讲及研讨环节的重点问题。沈教授谈到,信托是普通法系下的一个概念,我们国家是为数甚少的,大陆法系的国家采用信托的国家,一个是中国,还有一个是阿根廷。在普通法系,信义义务是通过个案裁判不断演进的衡平法概念与规则体系,信义义务被引进我国后,它就面临着成为我们大陆法系国家下成为成文法概念的问题,而在成文法体系内,如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则不明确情况下,个案司法仲裁就会有很多的弹性。沈教授随后以九民纪要适当性义务在全球金融资管行业的起源事件谈了适当性义的应有之义,但在仲裁实践中,因九民纪要并非司法解释,其确立的适当性义务裁判精神应否在仲裁实践中统一应用,目前也还未能形成很好的共识。信义义务在普通法系经过了漫长的司法实践,在大陆法系的我国如何从理念、原则、规则、执法、司法各个层面根植繁荣,为金融资管行业发展、金融资管争议解决提供明确的规则预期,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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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28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发布,其中全球资管中心建设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重中之重。信义义务在我国金融资管立法执法司法领域根植繁荣是大势所趋,我国仁义忠信思想文化资源、百万亿之巨的大资管资产规模也是很好的土壤,近些年从自律规则到资管新规、从理论到实务都在积极探索推进,但也面临着吸收这一衡平法精神理念原则规则乃至机制的诸多挑战,如何从立法执法司法厚植信义义务精神理念原则规则机制仍是需要理论实务界持续研究探索的课题。随着信义精神、理念、原则、规则逐步深入人心,信义机制保障不断完善,那么正青春的中国大资管行业必将更加靓丽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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