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反复袭击的严峻形势面前,我们要明确,对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威胁的是新冠病毒,而不是遵纪守法的无辜确诊人员。民法典规定不遵守传染病防治法的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对无辜不幸被感染甚至已经感染他人的守法公民,法律和政府是其坚强后盾,我国公民可依据《民法典》行使以下权利义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传播疫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一)有违反法定防疫措施的行为,并已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行为人有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1、《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了自然人的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行为人若不遵守防疫规定感染他人,造成他人感染病毒,依法应履行侵权之债的义务。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对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人,无论其知道或不知道自己是病毒确诊者、携带者、疑似患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违反了法定传染病防治措施,侵害他人权益,均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过错”无法成为免除赔偿责任的挡箭牌。
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如果不遵守防疫规定成他人感染,要赔偿被侵权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4、并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造成被侵权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有违反法定防疫措施的行为,确诊没有感染他人或者自己的情形,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有关上述问题,《民法典》人格权编给出了答案。《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创设了身体权,即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隔离属于法定措施。如果行为人违反隔离规定出逃,与之密切接触者,依法也要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密切接触者身体权中的行动自由必然因此受到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违反防疫规定的人应当依法赔偿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的各项损失。而根据以往病例,密切接触者的数量明显多于传染人数。数量众多的密切接触者也必然会产生巨额隔离费用及损失,违法者可能会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不幸感染患者的人格保护权。
对那些不幸感染的患者,民法典人格权编中规定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将为守法公民提供有力保护。对确诊患者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其名誉,侵害公民名誉权的,不论个人还是媒体,也必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详细规定,我国公民及不同主体可依法行使以下各项权利义务:
(一)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可委托相关亲属、邻居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行政部门等相关人员担任临时紧急监护人的权利,受委托的个人和组织负有法律规定的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为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征用物品及其返还和补偿义务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相关企业和个人可以依据此法条请求政府给予经济上的返还或补偿。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据此,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中失职、重大过失等行为而造成相关业主感染,导致社区疫情加速传播并产生损失的,无辜受害业主可依法追责。
(四)疫情期间居民和业主的守法和配合义务。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由此可见,对违反规定,任意弃置涉疫人员有害垃圾的行为,如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造成严重后果,也将有可能违法并承担赔偿责任。
(五)疫情防控等情况下的国家计划合同,相关企业和个人的法律义务。
1、具有合同法定缔约义务:
第四百九十四条: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2、产品生产者的民事赔偿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综上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疫情防控提供了强大的民事法律保障,使相关维权及惩治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对不遵守传染病防治规定,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违法者形成强大威慑力。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我们在共享美好春日的同时,只要大家尊重生命、敬畏法律,不心怀侥幸、不报投机心理,相信并配合党和政府,一切行为服从抗疫工作人员的指挥,保持健康的工作与生活习惯,我相信,我们必定会尽快取得这场防疫战的最后胜利,一切美好,都将在希望、努力与奋斗中,按时抵达。
作者简介
周瑾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领域:
侵犯公民人身或财产
经济类犯罪
合同 房地产 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