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随着我国人口结构越来越“高龄化”,加之每年的通货膨胀,基础养老金日益缩减,养老压力日益增大。《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也再次强调“发展多支柱养老体系,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的重要性。2018年2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令 第36号)正式实施。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三大支柱”之一。一方面,企业年金通过“养老金”的方式激励和保障人才,另一方面也是对个人退休生活保障的积累和提升。本文通过10个小问答,从企业年金的建立到员工离职后企业年金的归属问题进行简要梳理,望对已经或将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有所帮助。
本文的问答均基于《企业年金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方便阅读,多数法律法规详细内容予以隐去。另外,对于企业年金相关税务问题,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中有详细规定,在此也不再赘述。如有兴趣或有任何疑问的,欢迎随时留言或联系我们。
Q1:什么是企业年金?
哪些企业可以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
A: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企业年金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企业与职工之间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机制。企业和职工只有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才可以再行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共同构成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第二条和第六条之规定,企业和员工只有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且履行缴费义务的,且企业有建立企业年金的经济能力的,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Q2:企业年金是一种商业保险吗?
A:企业年金是有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的。
首先,商业保险是个人和保险机构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合同,而企业年金是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企业年金办法》第五条),受托人通过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该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八条)。
其次,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表述,“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不难看出,企业年金是有别于商业保险的。
此外,有别于一般的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因合同订立和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 按照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Q3:企业年金如何缴纳?
A: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和职工合计缴纳费用不得超过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且企业每年缴纳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不得超过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五条)。企业年金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为扣除并代为缴纳(《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五条)。
此外,当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不宜继续缴纳企业年金的,可通过与职工一方协商一致,中止缴费,待不宜继续缴纳企业年金的情况消除后,可补缴至未中止时实际应缴纳的额度(《企业年金办法》第十六条)。
Q4:什么是企业年金基金?
A: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相关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三部分构成。企业年金基金由受托人委托的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
Q5:什么是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A:企业年金基金中的三部分按以下规则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该职工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企业缴费部分,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方案和比例,计算后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简单来说,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基金投资收益+企业缴费×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方案和比例。
Q6:什么是企业年金企业账户?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和企业年金企业账户是什么关系?
A:《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上述条款中提到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的部分,是指《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九条中对于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归属期”的约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而这一“归属期”的存在,就造成了部分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虽然存在于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但其权益因“归属期”的约定,并不实际归属于职工个人,且该“未归属”部分实际是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的。
综上,可以看出,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按照一定的规则,分别且全部进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和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Q7:企业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有何好处?
A:企业通过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合理有效地分配企业年金基金。
在内容上,企业年金方案需要包含《企业年金办法》第八条规定的9项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三)账户管理;
(四)权益归属;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程序上,企业年金方案还须提交职工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可以达到以下效果:
1. 优秀人才的激励和稳定。通过绩效对比例的影响,可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通过对工作年限的设置,可以稳定员工,减少人才流失;通过该企业年金计划设置,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还可以吸引更过优秀的人才。
2. 退休生活的保障。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的一种,为退休的员工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一层保障,通过增加退休后的“收入”,提高和进一步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另外,需注意企业年金方案仅适用于试用期满的企业员工(《企业年金办法》第八条)。
Q8:职工离职时,
能否提前提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资金?
A:员工不得因离职,提前提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资金。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提前提取资金。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非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可以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第二十四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Q9:员工离职时,
企业年金的归属如何认定?
A:企业年金基金为完全积累制度,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根据《企业年金办法》并参考《国有金融企业管理办法(2019)》,加之前述问题的分析,可知并非职工个人账户内的资金全部归属于职工个人。
总体来看,可以理解为:
权益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年金
=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及该部分投资收益+个人账户或企业账户中根据“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方法,以及企业与该职工约定的归属期均满足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或者 = 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归属于个人的特殊情形(如因企业原因,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员工离职时,只可一并“带走”上述权益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年金,而不是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全部资金。
Q10:员工离职时,
归属于员工的企业年金如何处理?
A:根据《企业年金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新单位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对属于该个人的部分,转入新单位,按照新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继续累计。
新单位没有建立的,个人年金账户可以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若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则企业和职工通过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此外,如果原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终止的,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若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则企业和职工通过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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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建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领域: 金融与资管 公司与商事 争议解决 Tel:18801948979 Email: zhongjian@zhylawyer.com 邓达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领域: 金融与资管 公司与商事 争议解决 Tel:18916605291 Email: dengda@zhylawyer.com 陈雪伦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擅长领域: 涉外 金融与资管 劳动人事合规 Tel:13761925865 Email: chenxuelun@zhy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