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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因研究 |妨害新冠疫情防控涉刑罪名解析(上)

2022-03-21

编者按:为积极响应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号召,展现律师的责任担当,贡献律师的专业力量和智慧,中因律所下属的中因研究院,快速反应,研究各项与疫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形成专业成果,并开展线上普法。中因律师,始终以做好人民律师为追求,以传播法治声音为己任,希望以专业助力当下,以行动助力疫情防控阻击战。本文分为上、下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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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0日上海举行第128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市卫健委主任邬惊雷说:“当前上海疫情防控进入最吃劲的关键阶段”。据上海发布于21日上午发布的数据显示,3月20日0-24时上海新增24例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新增734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这是继3月1日上海爆发疫情以来,单日新增病例最多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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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信息来源于网络

新冠疫情肆虐,日趋严重,给广大医务人员及防控工作者带来很大压力。然而,许多人非但不支持配合,做好防控工作,反而故意隐瞒不报,逃避核酸检测,故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等。据上海警方及全国各地警方通报,近期涉疫情类治安犯罪案件频发,从一般治安案件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等均有发生。

2020年2月两高两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坚持“意见”)确立了“从快、从严、从重”惩治涉新冠疫情刑事犯罪的原则,规定了妨害疫情防控的35种行为,涉及33个刑法罪名。为警示违法犯罪分子,保护全体医务人员及防疫工作者的人身安全,维护现阶段举全社会之力建立起来的防控成果,笔者根据意见规定的具体行为,整理出33个具体罪名,供相关部门和学者们参考。

 

罪名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罪名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罪名三: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罪名四:故意伤害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罪名五:寻衅滋事罪

1.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

2.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罪名六:侮辱罪(或寻衅滋事罪)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

 

罪名七:非法拘禁罪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罪名八、九、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的。

 

罪名十一: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罪名十二:非法经营罪

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2.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罪名十三:诈骗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罪名十四:虚假广告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罪名十五:聚众哄抢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罪名十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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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明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领域:

刑事、争议解决

 


中因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7楼

电话:021-53098000

邮箱:zhylawyer@zhy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