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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因研究|增值税发票出现异常时,是否应当“纳税调增”以及“进项税额转出”?

2022-07-23

编者按:近年来,许多中小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遇到过“交易对手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出现异常”的情况,而上述发票对应金额已在本企业计算所得税时予以扣除、缴纳增值税时完成抵扣。那么,当增值税发票出现异常时,是否应当对相应金额进行“纳税调增”及“进项税额转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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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要企业交易真实且成本费用已实际支出,相应金额在计算所得税时就应当依法扣除

(一)企业的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前提,是该费用是否与企业经营相关且真实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务机关判断企业支出是否可以扣除的法定标准,是该笔支出是否真实存在且与企业经营相关,而非交易对手方的税务是否异常、信誉是否良好等因素。在交易真实且支出合理的情况下,所涉支出才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二)交易对手方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时,应当由企业提交材料证明支出具有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合理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交易对手方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时,应由本企业提交下列资料证明支出的真实性: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企业应当根据要求提交资料并作出说明:

(1)交易对手方已被列入非正常经营户,无法开具任何发票

例如,为调查交易对手方经营信息,企业向交易对手所在的税务局核实相关情况,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与交流,登陆金税系统确认过相关信息,通过外部系统进行过相关查询等。

(2)双方存在真实业务

例如,企业提交了相关业务合同,且能够通过交易模式涉及的过程性文件佐证其业务的真实性,该交易对手方的税务局可通过第三方申报的财务数据核实业务的真实性。

(3)相关成本费用已实际支出

例如,企业已核查过所涉成本费用的支出情况,并提交银行转账凭证以证明实际支出金额。

 

二、对于已抵扣进项的异常增值税发票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应当分情况讨论

(一)该异常增值税发票符合真实交易标准,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首要前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受票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符合三种情形,即可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若企业能够提交证据,证明交易对手方存在销售行为、实际收取款项、根据交易内容开具增值税发票等真实交易行为,则税务机关可依法判定上述异常增值税发票符合现行抵扣标准,企业的进项税抵扣行为本身合法合规。

(二)当已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出现异常时,“进项税额转出”是一般处理规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的规定,对于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当销售方已缴纳税款时,购买方才可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发票,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此,作“进项税额转出”是异常发票的一般处理方式。

(三)若企业在异常发票取得年度为A级纳税人,且该异常发票符合现行抵扣标准,则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的,对于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发票,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异常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中,单独列举了A类企业涉及异常发票时的特殊处理方式:增值税发票出现异常时,A级纳税人可对符合抵扣标准的、已抵扣的进项税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法条索引】

1、《企业所得税法》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

5、《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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