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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出三十六计丨第2计 围魏救赵 大股东关联交易,小股东如何用诉讼换取退出筹码?

2026-07-06

股东退出三十六计丨第2计 围魏救赵

大股东关联交易,小股东如何用诉讼换取退出筹码?

 

简介:

当大股东利用控制权转移公司利润、掏空资产并拒绝以公平价格回购小股东股权时,正面协商回购往往陷入僵局,此时最有效的策略是围魏救赵——即利用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第189条),不直接提出退出,而是直接起诉大股东或高管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如非法关联交易、侵占资产)。通过把焦点转移到大股东的个人法律责任,迫使其为了平息诉讼、保住控制权,主动坐回谈判桌并接受合理的股权退出条件。

 

现实困境:正面协商退出价格,处于劣势地位

王总是一家环保科技公司的联合创始人,持股30%。公司由大股东张总控股,几年来发展迅速。但王总偶然间发现,张总把利润悄悄转到自己家人开的公司。王总私下查到这些转账,想谈回购,对方却一口咬定公司这几年没赚啥钱,股权最多按原始出资算。 但王总手里的证据零零散散,光靠正面谈价或者直接去法院要求回购,根本没底气。 王总的困境,是许多小股东在退出时面临的典型难题:正面协商退出时,处于劣势地位。

大股东通常全面掌握着公司的核心权利:

1. 经营决策权:控制股东会和董事会、控制公司的日常运营。

2. 财务权:控制财务账簿和资金流向。

3. 人事权:公司员工都是他的人。

在这种情况下,直接与大股东谈判退出,无异于一场实力悬殊的正面战。价格是任由大股东来定。对方可以轻易地以公司不赚钱为由,将退出价格压到最低,甚至血本无归。 当正面进攻无法奏效时,就需要改变思路,运用兵法中的智慧——围魏救赵

 

股东退出计策:围魏救赵

“围魏救赵”的精髓,在于避开敌人重兵把守的坚城,转而攻击其必须救援的空虚后方,从而调动敌人,打破僵局。

在股东退出的博弈中:

赵国:就是“退出请求”,这是目标。

魏国:就是大股东自身的“软肋”和“痛点”。

核心是暂时放弃在“退出”上的直接纠缠,转而开辟第二战场,通过攻击大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迫使他回到谈判桌上,以合理的条件同意小股东的退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董事、高管或他人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起诉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的利益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董事、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的主要情形,包括

· 负忠实义务,需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借职权谋不正当利益;

·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

· 不得不当关联交易:以不公条件与自身控制的其他公司交易,输送利益;

· 不得篡夺公司商业机会:将属公司的业务机会,交予自身或亲属公司

 

实战操作

1. 证据搜集与固定:

· 财务证据:异常的银行转账记录、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合同、虚增成本或转移利润的财务凭证。

· 沟通记录:能证明大股东存在掏空公司意图或行为的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

· 公司文件:公司章程、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

· 核心任务:系统性地搜集大股东或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证据。这是所有后续行动的基础。

· 关键证据类型:

· 财务证据:异常的银行转账记录、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合同、虚增成本或转移利润的财务凭证。

· 沟通记录:能证明大股东存在掏空公司意图或行为的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

· 公司文件:公司章程、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

· 行动建议:在正式行动前,尽可能通过合法途径(如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账簿)获取并公证关键证据,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2. 履行前置程序:

· 法律要求:根据《公司法》规定,在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前,必须书面请求公司的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或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 操作步骤:

1. 向公司相关机关(通常是监事会或监事)发出正式的、内容明确的书面请求函,列明侵权人、侵权事实、证据线索及要求公司起诉的具体请求。

2. 保留好请求函的发送凭证(如快递单据、签收回执)。

3. 等待法定的30日期限。若公司机关逾期未起诉或明确拒绝,即可获得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3.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 诉讼策略:以股东个人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通常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涉事高管。

· 诉讼请求:核心是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公司损失(具体金额需基于证据计算),并可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资产转移。

4. 以打促谈,实现退出:

· 谈判时机:通常在法院立案后、开庭前,或庭审过程中,对方感受到诉讼压力和败诉风险时,是启动退出谈判的最佳窗口期。

· 谈判目标:将诉讼的解决与股权回购/转让协议捆绑。以“撤诉”或“达成和解”为条件,换取大股东或其指定方以公平价格(远高于其最初报价)收购小股东股权。

· 协议要点:和解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需明确约定支付价款、支付方式、交割时间、违约责任,并确保与诉讼的撤诉或调解文书衔接无误。

 

实务难点

· 证据获取困难:大股东的侵害行为(如隐秘的关联交易、利润转移)往往通过复杂架构操作,小股东难以接触核心财务和决策信息,证据搜集难度大、成本高。

· 诉讼周期漫长:股东代表诉讼案件通常较为复杂,一审、二审流程走完可能耗时数年,对小股东的时间、精力和资金都是考验。

· 胜诉利益归属公司:即使胜诉,赔偿款归入公司,而非直接支付给提起诉讼的小股东。若大股东仍控制公司,小股东可能无法直接从该赔偿中获益,退出目标仍需通过另行诉讼实现。

· 大股东的反制措施:可能利用控制权进一步孤立小股东、转移剩余资产,甚至提起其他诉讼进行反制,增加小股东的维权成本和风险。

· 前置程序的变数:虽然法律有豁免情形,但就是否“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机关不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等,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争议,需要充分举证。

 

真实案例解析

案例名称:周长春、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679号

案情概要

湖南汉业公司为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企业,股东包括周长春(持股10%)及新时代投资有限公司(持股90%)。董事会由李世慰(董事长)、彭振杰、庄学农、李美心、周长春组成。周长春主张庄士中国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世慰、彭振杰损害湖南汉业公司利益,要求赔偿约1.1亿元(含利息)。

法院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驳回周长春的起诉不当,湖南汉业公司董事会其他4名成员均为庄士中国公司高管,与庄士中国有密切利害关系,董事会不可能对其提起诉讼,前置程序无必要。 最高法裁定撤销湖南高院原裁定,指令其继续审理本案。

案例启示

周长春主张公司实际控制人庄士中国公司、董事李世慰、彭振杰通过关联交易、利润转移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索赔约1.1亿元),但直接要求退出时,退出价格无法谈高。他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把战火引到大股东个人的法律责任上。压力之下,大股东才可能愿意坐下来谈一个周长春能接受的退出条件。

 

律师建议

1. 严格遵守程序,保留豁免依据:原则上必须履行书面请求的前置程序,并保留全套证据。同时,注意搜集能证明公司机关与侵权人存在利害关系、前置程序已无意义的证据,为可能的程序豁免做准备。

2. 明确核心目标是退出:始终牢记诉讼是手段,实现公平合理的股权退出才是最终目的。避免陷入为诉讼而诉讼的情绪化对抗,保持谈判的开放性和灵活性。

3. 善用诉讼施加压力,把握谈判时机:诉讼进程本身(如立案、保全、开庭)就是重要的谈判筹码。律师应协助客户在关键诉讼节点(如证据交换后、庭审前)主动或响应性地开启退出谈判。

4. 设计一揽子解决方案:将股东代表诉讼的“和解”与“股权转让/回购协议”作为一个整体方案来设计和谈判。确保法律文书(和解协议、调解书、股权转让合同)之间衔接严密,彻底了结争议并实现退出。

5. 评估成本与风险:与律师充分沟通,对诉讼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律师费、诉讼费)以及可能的各种风险(如败诉、执行难)有清晰预判,做好心理和财务准备。

6. 考虑替代性策略:在提起代表诉讼的同时或之前,评估是否可并行行使股东知情权诉讼、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诉讼等,形成组合策略,增加谈判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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