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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因研究|安阳“11·21”火灾之殇——解密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刑事追责逻辑

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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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少华.新《安全生产法》解读第11讲:违法必查与追究事故责任[J].电力安全技术,2015,17(11):68.

[2] 本文所述“新《安全生产法》”指2021年修正版。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自2007年颁布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于2021年作出修正,将原《条例》第22条“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的规定修改为“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足见,检察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有助于支持政府部门查明事故责任,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联系和配合,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的需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51条第3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可见,《火灾事故认定书》往往在后续处理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涉案调查报告经过批复后亦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明晰刑事诉讼证据审查的视野十分重要。

[5]樊华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置难点及突围[J].法学,2014(04):155.樊教授认为,该罪存在证据收集上呈现流散性、主观罪过不确定与证明方法单调、司法 审理中法条与理论运用不足、刑事责任分配方面不合理等诸多障碍。

[6]所谓“督过失犯罪主体”,是指在业务或职务活动中,负有监督他人不为故意或过失行为或建立安全的管理制度以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监督管理者。王德运、李秀沛.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司法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1(16):27.

[7]葛立刚.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监督过失主体的刑事责任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6(04):49-50.

[8]易益典.监督过失型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J].法学,2018(04):17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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