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更新起止日期为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
一、新规速览
自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3月31日止,有关私募资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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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1.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正式实施
——2018年4月27日,发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银发[018]106号
2.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2022年2月18日,发文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令[第195号]
自律规则
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
——2021年12月30日,发文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
——2021年12月30日,发文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3. 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2022年1月30日发文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4. 关于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年2月15日发文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新规简评
2022年1月1日,“资管新规”告别过渡、正式实施,开启了主体监管、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的大资管统一监管标准的强监管新时代,主要监管思路可归纳为:禁刚兑、禁错配、限杠杆、限分级。从第一季度的监管文件来看,证监会和中基协依然是落实对于资管市场的强监管模式,相继出台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等监管文件,其目的依旧是贯彻落实“资管新规”的规定,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政策要求,科学有效施策,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保持资管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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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业动态回顾
1、建立“金融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年度发布机制”,上海金融法院首发《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
——2022年2月17日,发布自“上海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
主要内容:2022年2月17日,上海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是上海金融法院建立“金融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年度发布机制”后的首次落地。《报告》就完善私募基金合同条款提出十个方面的建议。
2、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共224例,中基协公布的纪律处分案例27例,合计251例。
——2022年3月31日,整理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公布数据
主要内容:2021年最常见的违规行为主要有:1. 未能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71项);2.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68项);3.未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61项);4.管理人未尽到谨慎勤勉的管理义务(41项);5.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3项);6.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或保本保收益(26项);7.存在挪用基金财产行为(14项)。
3、又一波私募监管风暴:今年已有73家私募列入监管名单,私募最新规模超20万亿,监管强化趋势不改。
——2022年2月22日,发布自财联社
主要内容:星矿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2月18日,2022年以来有73家资管公司收到来自地方证监局、税务局、深交所、上交所、银保监会、中基协的罚单或提示,数量仅次于农村商业银行。
4、私募资管行业“一人模式”应逐渐成为历史,机构化、专业化将成行业主旋律。
——2022年3月1日,发布自《上海证券报》
主要内容:私募排排网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月28日,全职从业人员数量低于10人的私募证券投资类管理人多达7291家,占全部私募证券投资类管理人的比例高达81.5%。但随着行业体量持续扩大,投资人对私募接受度不断提升,该模式存在的权力过于集中、公司治理与风控体系缺位等风险不容忽视。目前私募已经进入“后神话时代”,机构化、专业化才是未来私募业在资管行业竞争中获胜的关键。
三、经典案例解读:
(一)秦某某等投资者诉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钜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列私募基金纠纷案【案号:(2021)沪74民终1309号】
1、推荐理由
该案系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私募基金案的系列案,该案围绕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管理人信义义务资管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很好践行了九民纪要相关裁判精神,在投资损失认定、代销行为认定、投资者损害赔偿请求的请求权性质及其法律适用方面等疑难问题的处理上,具有很强的典型判例参考意义。
2、案情简介
2016年6月,钜洲公司成立“钜洲智能制造2018”私募基金并任管理人,招商证券任托管人。《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主要投资于合伙企业明安万斛,并由明安万斛对卓郎智能进行股权投资。
2016年6月,钜洲公司的实控人钜派集团就案涉基金进行推广,材料中载明明安万斛有国投明安和汇垠澳丰双GP保障等信息。经推介,投资人签署《风险揭示书》后,与钜洲公司、招商证券签订《私募基金合同》认购案涉基金。钜派集团直接向投资人出具《资金到账确认函》,载明“某某投资人通过钜派投资推介自愿认购【钜洲智能制造2018基金】”、“钜派投资会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该产品后续服务工作”等内容。
此后,招商证券根据钜洲公司的指令,分别向钜派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钰茂公司划付了销售服务费,向明安万斛划付230,006,400元资金。
2019年10月28日,钜洲公司发布公告称:明安万斛管理人国投明安及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周明,伪造交易文件,恶意挪用基金资产,于2019年10月20日失联,钜洲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出具了《受案回执》。次日,案涉私募基金召开投资人电话会议,钜派集团经理在会议中介绍了相关情况。
另查明,2016年5月,国投明安、汇垠澳丰、钜洲公司共同签署《合伙协议》,成立明安万斛,约定:国投明安、汇垠澳丰为普通合伙人,钜洲公司为有限合伙人,但汇垠澳丰未正式登记成为明安万斛的普通合伙人。
秦某某等投资人等几十位投资人起诉请求:1.钜洲公司全额赔偿投资款本金及认购费,赔偿投资款本金及认购费的资金占用损失;2、钜派集团与钜洲公司对诉请1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钜洲公司赔偿投资人基金投资款损失及认购费损失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钜派公司对钜洲公司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钜洲公司、钜派公司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钜派申请再审,但被上海高院驳回了再审申请。
4、律师解析
(1)坚持了九民纪要关于先刑后民的审理规则,未因案涉基金财产被挪用而以“先刑后民”为由中止审理。
人民法院在充分听取了原被告代理意见并在充分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坚持了九民纪要关于先刑后民的审理规则,未因案涉基金财产被挪用而以“先刑后民”为由中止审理。以卖方机构在私募基金产品的募投管退中需要尽到“信义义务”这一原则性规定作为裁判依据,认定了管理人的责任。
(2)明确了资管产品投资人损失是否发生并不以产品是否清算以及是否清算完成为充分或必要条件。
该判决实际明确了基金清算并不是认定损失的唯一依据。学理和实践在私募基金清算结束前可否确定投资损失的问题上有不同认识。主流观点认为,由于基金未进行清算,投资者是否产生损失以及损失金额无法确定,故应驳回投资者赔偿损失的诉请。但是,若清算程序不能启动或者长期不能结束,投资者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护。因此,如果综合案情能够通过其他案件事实固定投资损失,或明确损失已确实发生时,应当作为基金是否清算的例外进行处理。本案判决相较于传统立场,承认了例外情形,加大了投资者保护的力度,亦有助于实质性解决纠纷。
(3)坚持了九民纪要在法律关系认定中实质重于形式、穿透司法的审理规则,认定钜派投资集团实质属于涉案基金代销机构。
对于私募基金产品的销售,一些基金管理人限于自身的业务规模,无法单独完成销售,因此第三方的财富公司应运而生,本案中的钜派公司,便是知名的在美国纽交所上市的第三方财富公司。钜派公司在本案的审理中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实际的基金销售方并判决承担了100%的连带责任,所依据的相关事实是其所出具的《资金到账确认函》及销售服务费的实际支付对象并非管理人钜洲公司。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私募基金的销售方,人民法院是依据了钜派公司在基金的募投管退阶段是否直接或间接参与来综合认定的。这也为之后类似案件审理过程中私募基金的销售方的认定提供的判例的参考。
(4)确立“信义义务”作为司法裁判依据。
“资管新规”第二条确立了资管机构的“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这两部资管行业的上位法中也确立了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法定义务。可以说,“信义义务”是私募机构在展业过程中的原则性义务,但由于缺乏明确的适用规范,使得“信义义务”很难作为裁判的依据。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论述了钜洲公司违反了资管机构的“信义义务”,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判结论。这一判决对适用“信义义务”作为裁判依据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北京证监局关于对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226号
1、推荐理由
笔者团队根据公开信息的统计,该监管措施系资管新规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证监局公布的对于证券公司私募资管业务采取的首例行政监管措施,这也是X证券自去年以来,第三次因为合规问题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并责令整改,且本次被采取监管措施的违规行为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2、监管措施的内容
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资管新规落实不到位,个别产品业绩报酬提取频率超过每6个月一次;二是投资管理不规范,个别产品未及时调整违约债券估值,关联交易管理不健全,投资经理投资决策独立性不足,对不同产品先后反向交易同一债券的行为监控不到位;三是风险管控制度存在缺失,未制定债券库入库标准,未明确要求定期对集合计划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风控水平,杜绝此类事项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3、律师解析
就此次北京证监局对于X证券采取的监管措施涉及三类比较典型的监管要求。
关于业绩报酬计提监管。业绩报酬计提作为资管机构重要收入来源,一直备受市场关注。一般而言,高频高比例的计提方式有利于管理人在短期内将收益落袋为安,而限制提取频率、限制提取比例则对管理人长期稳定收益的投管能力要求更高。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 6 个月一次,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 60%。可见,现行监管规定是鼓励资管机构构建中长期正收益能力从而实现与投资人利益的保持长期一致的。
关于资管产品独立性与公平对待投资人的监管。资管产品具有独立性,既独立于管理人自身的财产,也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应确保其管理的资管产品的独立性,应公平对待其管理的所有产品。管理人不能因为资管产品出现流动性问题、净值警戒或平仓约束问题或兑付问题,而通过关联交易、倒仓等方式来提升利润或进行利润调配,这些都是违反资管产品独立性、公平对待各资管产品的管理人的基本义务进而可能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
关于风险管控制度。此次X证券被采取监管措施的问题,其实属于资管机构法定谨慎管理、有效管理的善管义务在内控制度方面的体现,是有很强的警示意义的。笔者在代理的相关集合资管计划的案件中,涉案券商同样存在资管产品投资范围、风险分级及评价标准缺失的风控制度不完善问题及已有风控制度未被有效执行等问题。当然,不少中小券商并非不重视风控该等审慎管理要求,而是经费、投研等各方面实力很难支持一个完善的风控制度的组织及执行的可行性。但是,资管新规正式实施后,资管机构回归主动管理能力比拼,机构之间拼的就是差异化的硬实力。因此对于中小券商而言,精而美的资管业务定位与发展思路也许是个更稳妥的发展之道。
作者简介
钟建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领域:
金融与资管
公司与商事
争议解决
Tel:18801948979
Email:
zhongjian@zhylawyer.com
邓达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领域:
金融与资管
公司与商事
争议解决
Tel:189166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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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gda@zhylawyer.com
陈雪伦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擅长领域:
涉外
金融与资管
劳动人事合规
Tel:13761925865
Email:
chenxuelun@zhy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