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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取"中因"为名,是取"允执厥中,因法便民"之意。
"中因"之"中"即"一心精诚钻研法道,把握不偏不倚中道"之意。惟精惟一的中因人摈弃杂念,一心注重法律业务能力的提升,以坚实的法律功底、高超的执业技能、精诚的服务态度对待每一份业务。中因人在具体的司法业务中又不拘于此,而是在国家与社会之规制与道德中,实现当事人/客户合法诉求,维护法律人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初心。
"中因"之"因"出自《吕氏春秋•贵因》一文所言之"三代所宝莫如因,因则无敌""因则功,专则拙"意义有关。 "因则无敌"是强调最宝贵的莫过于凭借外物、因势行事,善于凭借外物、因势行事就能所向无敌。"因则功,专则拙"的重点则在于强调凭借外物、顺应时势就能成功,不顺应时势、专凭个人力量就注定失败。